自愿碳市场是私营主体与机构在受监管或强制性碳定价工具之外,开展碳信用发行、交易与使用的市场,目标是缓解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其核心在于为私营主体创造减排空间,使其能为各类减排或固碳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目前全世界内有数十种自愿减排机制,主要可分为三大类:
 
	  (1)国际自愿减排机制。如《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巴黎协定》框架下的第6.4条机制(PACM);
 
	  (2)政府信用机制。由一个或多个国家层面或地方层面的政府机构负责管理,如美国加州合规抵消计划(CCOP)、澳大利亚碳信用单位计划(ACCU)、泰国自愿减排机制(T-VER)、日本国内碳信用机制(J-Credit Scheme)与日本联合碳市场机制(JCM),中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市场)等;
 
	  (3)独立信用机制。此类机制由非政府组织负责管理,典型机制如国际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美国碳登记(ACR)、气候行动储备(CAR)、Plan Vivo等。
 
	  目前全世界主要减排机制在设立背景、管理机构、方法学类型、碳信用适用场景、交易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异同:
 
	  (1)在设立背景方面,不同自愿减排机制构成了从国际条约型、国家政策型到非政府市场型的多层次碳治理体系,反映出减排机制多元化的特点。CDM和PACM脱胎于联合国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框架公约下通过的关键文件;加州CCOP和澳大利亚ACCU源自本国碳定价与履约政策;T-VER与J-Credit则属于政府主导的自愿机制,用以推动国内低碳转型;JCM是日本主导的国际双边机制,体现国家间减排合作;CCER市场既属于政府主导的自愿机制,还服务于本国的强制碳市场;而VCS、GS、ACR、CAR和Plan Vivo均由民间机构创建,以应对市场对高质量、自愿抵消信用的需求。
 
	  (2)在管理机构方面,国际条约型机制强调多边治理,政府主导机制强调行政监管,独立机制更重独立性与市场化管理。
 
	  (3)在方法学类型方面,方法学是自愿碳市场完整性和减排量可信度的核心,各机制在制定方法学时体现出不同的政策目标与技术深度。CDM构建了全球最系统的方法学体系,PACM作为CDM的延续,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应调整与可持续发展评估指标等要求;加州CCOP和澳大利亚ACCU体系的方法学更具政策导向性;T-VER、J-Credit与JCM的方法学普遍参照CDM框架,但更简化、易实施;CCER市场方法学按照减排机理清晰、数据质量有保障等原则逐步出台方法学;VCS、GS、ACR、CAR和Plan Vivo均根据各自管理机构的理解和机制发展的需要自行开发或改变沿用其他减排机制良好的减排方法学。
 
	  (4)在适用场景方面,不同机制服务于不同层级的气候治理与市场需求,国际机制注重履约和互认,国家机制强化政策衔接,独立机制推动多样化减排与社会参与,共同构成全球碳信用体系的互补格局。
 
	  (5)在交易买卖平台方面,目前国际上各类自愿减排机制的碳信用既可以在其机制下的注册登记系统交易,也能够最终靠中介机构或者交易所交易,交易场所较为分散、灵活性高,为不同交易用户更好的提供了多种交易场所选择,也表明各类碳信用交易分散,各类碳信用的交易价值没办法得到同等对待。
 
	  鉴于全球目前有数十种自愿减排机制,有必要建立自愿减排机制的衔接规则。目前,自愿减排机制衔接主要有5种方式:
 
	  (1)方法学互认与衔接。不同自愿减排机制通过方法学互认,即各减排机制相互参考或采纳对方的方法学,使项目可以在多个体系下开发或迁移,由此减少重复开发成本,增强市场兼容性,包括方法学的互认采纳和标准互认两种。
 
	  (2)信用的转化。该模式指一种机制下签发的碳信用被其他减排机制或合规体系认可并转换使用,提升碳信用的跨体系可流通性,方式包括同一减排机制下碳信用的类型转化,以及减排机制变换后对之前碳信用延续使用的转化。
 
	  (3)交易买卖平台的聚合与连接。该模式由交易买卖平台衔接不同标准的碳信用,为不同信用标准提供统一的交易产品或服务,从而将各类碳信用同等对待并出售,方式包括通过交易所或交易中介设定碳信用筛选和聚合标准,构建某种交易产品对来自不同减排机制的碳信用进行聚合,或是利用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将碳信用数字化或代币化。
 
	  (4)政策机制的衔接与信用互认。该模式是在某一框架规则下对不同减排机制签发的碳信用的同等认可,例如部分国家或控排机制允许使用不相同自愿减排机制下的碳信用用于碳税抵扣、碳市场履约或国家自主贡献(NDC),实现自愿与合规机制的“半融合”。
 
	  (5)建立更高级别统一认证框架。该模式通过建立跨标准的治理框架,将不同自愿减排机制按照同一治理原则和认证标准做统一评审,由此实现对不同自愿减排机制进行质量基准对齐,形成统一的信任与透明机制。
 
	  全球碳市场可分为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两大类。强制碳市场主要由政府主导,纳入企业需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履行自身强制减排义务。而自愿碳市场(VCM)是私营主体与机构在受监管或强制性碳定价工具之外,开展碳信用发行、交易与使用的市场。碳信用是自愿碳市场中的可交易工具,由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或阻止温室气体排放至大气的活动产生。自愿碳市场中的每一份信用额,均代表1吨被封存或未被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CO2e)。
 
	  自愿碳市场的目标是缓解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其核心在于为私营主体创造减排空间,使其能为各类减排或固碳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这些活动既包括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行动,也涵盖减少与工业、交通、能源、建筑、农业、森林砍伐及人类生活其他各领域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举措。
 
	  (1)国际自愿减排机制。如《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巴黎协定》框架下的第6.4条机制(PACM);
 
	  (2)政府信用机制。由一个或多个国家层面或地方层面的机构负责管理,如美国加州合规抵消计划(Californian Compliance Offset Program)、澳大利亚碳信用单位计划(Australian Carbon Credit Unit Scheme)、泰国自愿减排机制(T-VER)、日本国内碳信用机制(J-Credit Scheme)与日本联合碳市场机制(JCM)、中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等;
 
	  (3)独立信用机制。此类机制由非政府组织负责管理。典型机制如国际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美国碳登记(ACR)、气候行动储备(CAR)、Plan Vivo等。
 
	  CDM发布了一系列科学性较高、统一性较强、适用性较广、额外性较严格的减排方法学,因此在全世界内得到了较好的应用,也为后续其他自愿碳市场的方法学开发提供了良好的借鉴。CDM方法学类型包括大规模方法学(ACM/AM)、小规模方法学(AMS)、林业方法学(AR-AM/AR-AMS),范围涵盖能源、工业、运输、废弃物管理、林业、农业等领域,数量超越250种。CDM机制下签发的碳信用被称为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能够适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也能够适用于强制碳市场的抵消履约(如欧盟碳市场第一、二阶段),以及自愿减排。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结束以及《巴黎协定》的生效,CDM不再是主要国际减排机制,其减排方法学、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将逐步向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PACM)过渡。
 
	  PACM(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是基于《巴黎协定》第6.4条(Article 6.4)建立的国际碳信用机制,被认为是CDM的继承与升级,也是未来开展国际碳信用交易的基础。PACM通过建立一个多边管理的市场机制,以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帮助缔约方国家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支持可持续发展。PACM的运行由“第6.4条监督机构”(Supervisory Body)管理和监督,是由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联合国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Paris Agreement,CMA)授权设立的监督机构。截至2025年7月,监督机构已发布一系列重要文件,支撑机制运作,包括方法学、登记系统、授权与相应调整等多个方面。同时,UNFCCC秘书处作为支持机构,支持监督委员会、运行注册系统、程序协调等。同样的,PACM也需要参与的缔约方国家指定DNA,对本国项目参与、信用授权、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等行使权限。
 
	  目前,PACM仍处于建设阶段,尚未正式出台其机制下的减排方法学,但是已经发布了一系列针对方法学开发的标准,作为开发和审查项目方法学的基准。其中,《第6.4条机制方法学开发与评估适用V.B章节要求标准》(Applic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of Chapter V.B (Methodologie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assessment of Article 6.4 mechanism methodologies)作为方法学开发的通用要求,提出了12条原则,用于指导PACM方法学的开发与审查。PACM已开始了多个方法学的公开意见征集,若推进顺利,则有望在2025年10月底发布首个方法学。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合规抵消计划(Californian Compliance Offset Program,CCOP)是加州碳市场(California Cap-and-Trade Program)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允许控排企业使用一部分经批准的碳抵消信用来履行其减排义务,以此来降低合规成本,同时推动非受管制领域的减排。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合规抵消计划的主管机构是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CARB)。截至目前,CARB已批准的主要抵消方法学包括:(1)美国森林项目–包括改良森林管理、造林、避免森林砍伐;(2)城市森林项目–城市植树及管理;(3)畜禽粪便甲烷减排项目–甲烷收集与利用;(4)臭氧消耗物质销毁–回收和销毁氟利昂等物质;(5)采矿甲烷项目–捕集并利用或销毁煤矿甲烷;(6)稻田项目–改进稻田管理减少甲烷排放。该机制下产生的碳信用成为ARB Offset Credit(ARBOC),每个代表1吨二氧化碳当量减排或移除。
 
	  根据CARB信息,截至2025年8月27日,共有臭氧消耗物质销毁项目、畜禽粪便甲烷减排项目、美国森林项目、采矿甲烷项目4类项目项目共计630个项目签发了减排量,签发碳信用数量为2.7678亿吨。其中,美国森林项目签发的碳信用占比达到79.71%,占据着绝对地位。
 
	  澳大利亚碳信用单位计划(Australian Carbon Credit Unit Scheme,ACCU)最早源自2011年《碳农场倡议法案》(Carbon Farming Initiative Act 2011),之后在2022年进行了重大改革,更名为澳大利亚碳信用单位计划。该机制一种原因是合规用途,用于满足澳大利亚保障机制(Safeguard Mechanism)[2]中大型排放企业的减排义务;另一方面是自愿用途,可购买碳信用来抵消自身排放,实现碳中和目标。澳大利亚碳信用单位计划由澳大利亚清洁能源监管局(Clean Energy Regulator,CER)负责运行。该机制产生的碳信用为澳大利亚碳信用单位(ACCU)。
 
	  澳大利亚碳信用单位计划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1)农业,如土壤碳封存、养畜甲烷管理、农业残余物处理等;(2)能源效率提升,如工厂/商业能效改造、燃料替代等;(3)废弃物与填埋气,如废物转化发电、有机废物分离等;(4)采矿/油气,如矿井甲烷捕集与销毁、油气排放治理等;(5)植被/林业类,如再造林/造林、热带草原燃烧管理、蓝碳(沿海湿地/红树林)等。
 
	  截至2024年1月14日,已经有1769个项目按照52个减排方法学进行了开发注册,其中有633个项目获得了碳信用的签发,累计签发量达1.401亿个ACCU[3]。从购买方来看,澳大利亚政府是ACCU的最大买方,用于支持国家减排目标。自2015年4月起,澳大利亚政府已举办15场拍卖会,签订了612份ACCU采购合同。截至2024年1月2日,在总签约采购量2.445亿个ACCU中,澳大利亚政府已完成采购8170万个[4]。其次,保障机制覆盖的高排放企业,如力拓(Rio Tinto)、必和必拓(BHP)、Woodside Energy等能源、资源企业也会购买ACCU来履行减排义务。再次,部分大型零售、航空、银行、保险和科技公司,出于净零承诺、品牌形象、社会责任目标等需要购买ACCU。也有一些跨国企业(如微软、谷歌当地分支)会购买部分ACCU,用于抵消区域排放或履行供应链减排要求。
 
	  泰国自愿减排机制(T-VER)设立于2013年,是泰国的国家级自愿碳市场,旨在推动国内自愿碳市场,以及不断的提高泰国国内碳市场能力。T-VER的主管机构是泰国温室气体管理组织(Thailand Greenhouse Ga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TGO)。T-VER纳入的主要项目类型包括能源效率提升、能源结构转换、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废物处置、交通、森林与绿域、农业和其他,涵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包括CO2、CH4和N2O。泰国自愿减排机制产生的减排单位被称为TVER(Thailand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TVER大多数都用在实现碳减排或碳中和承诺。
 
	  ● Standard T-VER是T-VER的基本形态,所有合格的减排/碳汇项目均可申请。方法学参照CDM、VCS等国际规则编制,但具体规则要求更贴合泰国本土。TVER主要面向泰国国内市场使用,用于企业碳中和、社会责任报告或国内碳市场。
 
	  ● Premium T-VER在Standard T-VER基础上升级的“高端”认证,增加了国际标准对齐和可持续发展效益要求,其目的是提高泰国产生的碳信用在国际市场的认可度,方便与国际自愿碳市场(如VCS和GS)对接。Premium T-VER特点一是除了减排真实性,还需证明对可持续发展(SDGs)、社会共益、环境共益的贡献;二是审核要求更严格,费用相对更高;三是碳信用单位将增加Premium标记,以体现更高的国际市场接受度。Premium T-VER的主要面向跨国企业、国际买家,有助于出口或参与区域/全球碳市场。
 
	  T-VER是东南亚发展较快的本土自愿减排机制。TGO表示,目前泰国市场已获批的碳信用总量达2143万tCO2e,其中195万tCO2e已被采购用于碳抵消,剩余可交易碳信用量为1948万tCO2e;2025财年第一季度交易的碳信用平均价格为174.52泰铢/tCO2e(约5.5美元/tCO2e)[5]。
 
	  J-Credit Scheme是日本政府于2013年11月推出的国内碳信用认证制度,该制度整合了日本之前的日本核证减排量(Japan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J-VER)和国内信用计划(Domestic Credit Scheme),由环境省(MOEJ)、经济产业省(METI)、农林水产省(MAFF)共同运营。该制度旨在通过认证温室气体减排量或森林碳汇吸收量,形成可以交易的信用(称为J-Credit),支持日本的减排目标与企业自愿碳中和行动。每单位J-Credit等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J-Credit Scheme纳入的项目类型包括:(1)能源效率项目(如高效锅炉、电机、空调、照明系统、工业节能改造等);(2)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如太阳能、风能、小水电、生物质能等);(3)森林碳汇项目(如造林、森林管理、森林保育等);(4)废弃物与循环经济项目(如废气回收、废弃物资源化等)。截至2025年2月,J-Credit Scheme注册项目数量为1262个,签发的碳信用数量为1208万tCO2e。根据日本内阁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的《全球变暖对策计划》(Plan for Global Warming Countermeasures),政府设定目标:到2030财年,J-Credit Scheme签发的碳信用数量需达到1500万tCO2e[6]。自2023年起,东京证券交易所推出 J-Credit Carbon Credit Market,允许J-Credit挂牌与竞价交易。
 
	  J-Credit Scheme产生的碳信用一是能够适用于企业自身运营和产品的碳中和,例如全日空(ANA)的“碳中和机票”;二是可用于抵消部分地区性碳定价制度下的排放(如东京、埼玉的碳交易制度),或是未来用于满足日本的GX-ETS(绿色转型排放交易体系);三是地方政府购买 J-Credit,用于实现减排目标。
 
	  日本联合碳市场机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JCM)是日本自2013年起主导的一种双边碳市场机制,目的是:(1)促进领先低碳技术、产品、系统、服务及基础设施的推广应用,推动减排行动的实施,并为发展中国家及其他几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2)以量化方式恰当评估日本在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方面的贡献,并将其用于实现日本自身的减排目标;(3)通过推动全世界内的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行动,为《联合国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最终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
 
	  不同于上述三种机制,JCM需要日本与伙伴国政府签署JCM框架协议,由日本企业与合作国家当地企业/政府合作开发低碳项目。项目按照双方认可的方法学执行。根据JCM官网披露的项目情况,JCM已开发的项目类型涵盖能源效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废弃物处理、交通、REDD+、碳氟化合物的处理利用等。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日本与伙伴国之间按约定比例分配,称为JCM信用(JCM Credit)。
 
	  截至2025年5月,日本已与30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合作计划。在30个合作国家中,目前已与18个国家开展了265个JCM项目,项目类型涵盖能源效率提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使用、交通、森林经营、碳氟化合物的收集与处理等。其中,80个项目完成注册,37个项目的减排量获得签发,267个项目合计年均减排量约331.6022万吨CO2e[7]。
 
	  JCM与《巴黎协定》第6条的要求保持一致,一方面,认可碳信用可作为“国际转让减缓成果(ITMOs)”使用;另一方面, 严格实施的“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以确保避免减排量的重复计算。
 
	  早期绝大多数JCM credit均由日本政府获取,用于日本NDC,原因是由政府出资支持项目。随后,JCM允许私营企业出资支持JCM项目,因此相关公司能够直接获得JCM credit,用于自身抵消日本国内排放,或是将信用出售给为抵销自身排放需求的别的企业。此外,JCM credit被认定为未来日本GX-ETS(绿色转型排放交易体系)中的“指定合格信用”之一,可用于抵消超过国内排放上限的部分。
 
	  对比J-Credit Scheme与JCM,二者建立背景不同与主导机构不同,前者由日本政府负责,后者由日本与签约伙伴国家共同负责。这就导致后续涵盖减排项目类型、方法学、签发机构和用途都不相同。但是在用途方面,二者则比较近似,都能够适用于抵消排放,而且由于都是由政府机构主导,因此具备良好的公信力。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下简称CCER市场)是中国国家级自愿减排机制,其建设工作最早可追溯到2009年,其法律基础源于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该机制旨在鼓励非强制碳排放主体实施减排项目,支持低碳技术推广与生态保护型项目,为中国碳市场提供碳信用。在2012年至2017年之间由国家发改委主导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方法学发布、项目审定注册和减排量备案等工作。在2017年之后,由于核证体系和数据透明度问题,CCER相关工作暂停。在经过多年准备之后,CCER市场于2024年1月22日再次真正开始启动。2024年8月,CCER市场正式受理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申请,首批新登记的CCER于2025年3月6日获得签发,并在3月7日开展了首次交易。现阶段,CCER市场由生态环境部主导建设,并已发布了一系列最新的管理规范,其中《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1号)目前是CCER市场的顶层制度文件,明确了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总体思路、工作流程和各市场参与主体权责。
 
	  CCER市场目前已正式对外发布了两批6个减排方法学和三批13个减排方法学的征求意见稿,合计19个减排方法学,包含造林碳汇、海上风力发电、公路隧道照明节能、煤矿低浓度瓦斯、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解水制氢等类型,覆盖能源工业、交通运输业、碳汇、农业、能源产业等众多行业。未来,生态环境部还将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节奏,逐步扩大减排方法学数量和支持领域。签发的CCER除了可用于碳排放抵消外,还能够适用于中国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的部分配额清缴抵消。
 
	  截止2025年9月末,CCER市场共有105个减排项目完成项目公示,预计计入期总减排量20962.9745万吨,预计年均减排量1852.4568万吨。从项目类型来看,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35个,并网光热发电项目13个,造林碳汇项目54个,红树林营造项目3个。此外,共有11个项目完成减排量登记,包括2个并网光热发电项目、9个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登记减排量合计1270.7728万吨。重启后的CCER只能在北京绿色交易所进行交易。
 
	  常见的独立信用机制包括国际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美国碳登记(ACR)、气候行动储备(CAR)、Plan Vivo等。
 
	  国际核证碳标准(VCS)是目前全球顶级规模、影响力最广的自愿减排机制之一,其创立初衷是为企业、机构和项目提供一个高完整性、非政府驱动的碳减排认证机制,以支持自愿碳市场的发展。VCS创建于2005年,并于2006年正式推出第一版标准。VCS由气候组织(The Climate Group)、国际排放交易协会(IETA)和世界经济论坛等共同发起,目前由Verra负责管理。Verra是一家总部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非营利组织,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与维护VCS标准及方法学;(2)审核与批准第三方验证机构(VVBs);(3)管理VCS注册系统(Verra Registry);(4)监督VCUs(Verified Carbon Units,即VCS机制下签发的减排量)的签发、追踪、注销与转让;(5)协调与其他机制(如CORSIA、ART TREES、SD VISta等)的衔接。
 
	  VCS机制已经开发了类型众多的方法学,最重要的包含:(1)林业与土地利用(AFOLU),如REDD+、植树造林、土壤碳汇、草地恢复等;(2)能源与工业,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能效提升、甲烷回收、工业过程减排等;(3)废弃物管理,如垃圾填埋气回收、废物能源利用;(4)蓝碳,如红树林、潮间带恢复等;(5)碳移除创新,如生物炭、直接空气捕集(DAC)等。VCS数量众多的方法学为碳信用的开发提供了广泛的可能。VCS签发的减排量被成为VCU(Verified Carbon Unit)。
 
	  根据VCS官网显示,截至2025年,VCS已经注册了超过3400个减排项目,项目类型多以林业碳汇类项目、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与能源效率类项目为主;签发了超过13亿吨的减排量。在市场交易方面,VCU既可以在Verra Registry上直接交易,也可以在合作平台(如Carbon Trade Exchange、AirCarbon Exchange、Xpansiv的CBL现货交易市场等)上交易。
 
	  VCU可用于企业自愿碳中和、ESG目标实现、品牌减碳声明等,也能够适用于一些特殊机制下的减排,例如被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机制(CORSIA)列入可使用碳信用,用于航空业减排。
 
	  黄金标准(GS)设立于2003年,由世界自然基金会(WWF)、Helio International及其他国际非政府组织(NGO)共同发起,初衷是在《京都议定书》机制(尤其是CDM)下,提高减排项目的环境完整性与可持续发展贡献。事实上,GS最初是为CDM和JI(联合履约机制)项目提供一个“质量标签”(quality label),后逐步扩展为独立的自愿碳减排标准体系,即Gold Standard for the Global Goals(GS4GG)。目前,GS的管理机构为Gold Standard Foundation(金标基金会),总部在瑞士日内瓦,其主要职能包括:(1)制定与维护GS标准及方法学;(2)认证第三方审核机构(VVBs);(3)管理Gold Standard Registry(注册登记系统);(4)审批、签发和追踪碳信用;(5)评估项目的减排贡献与可持续发展共益(SDG Impacts)。
 
	  GS同样发布了多个类型的减排方法学,涵盖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能效提升(如高效炉具、建筑节能、工业改造)、林业与土地利用、废弃物管理(如甲烷回收、沼气利用、固废能源化)、蓝碳与碳移除等。GS的方法学来源主要有三类:(1)直接采用CDM批准的方法学;(2)由Gold Standard独立开发或修订的专属方法学;(3)允许结合现有国际方法学(如VCS方法学)进行创新设计。不同于别的减排机制,GS特别强调了项目能带来实质性的社会和环境共益。因此,每个GS项目都需证明对至少三个SDG目标的积极贡献。
 
	  截至2025年,GS已注册项目超过2000个,累计碳信用签发量超过2亿吨,大多数来自是清洁炉具、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小型社区项目、植树造林等。在交易方面,与VCS类似,既可以在Gold Standard Registry直接交易,也可以在合作平台(如Carbon Trade Exchange、AirCarbon Exchange、Xpansiv下CBL现货交易市场等)上交易。
 
	  ACR出台的方法学覆盖林业与土地利用(AFOLU)、农业与土壤碳、能源与工业减排、蓝碳与湿地、碳移除等。ACR签发的碳信用称为ACR Credits。ACR Credits除能够适用于自愿减排目的外,还能够适用于强制碳市场,如部分符合加州碳市场抵消要求的方法学签发的ACR Credits可以被控排企业用于加州碳市场履约,以及华盛顿州碳市场(Washington State Cap-and-Invest program)。此外,在2023年3月,ACR与新加坡国家环境署签订了《巴黎协定》第6条下的谅解备忘录,以协助新加坡本土企业通过购买和注销合乎条件的ACR Credits抵消最多5%的应税排放量。
 
	  截至2025年,ACR签发的碳信用数量超越3.4亿吨[8],大多数来自包括林业碳汇项目、土壤碳项目和美国境内能效类项目。ACR项目遍布全球多个国家,但大多分布在在北美(尤其美国)、拉丁美洲(如巴西、秘鲁)与若干非洲国家(如马达加斯加、肯尼亚)。在市场交易方面,ACR Credits可以在Xpansiv CBL、AirCarbon Exchange等交易买卖平台流通。
 
	  气候行动储备(Climate Action Reserve,CAR)成立于2001年,最初由加州政府创建,目的是建立一个高透明度的温室气体减排登记平台,后来发展为一个独立的自愿碳市场标准体系。CAR管理机构目前位于美国加州洛杉矶,其注册登记系统为CAR Registry。此外,CAR还是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指定的合规碳抵消登记机构,可签发可用于加州碳市场(Cap-and-Trade)的碳信用。
 
	  CAR发布的方法学涉及林业与土地利用、农业、废弃物管理、工业过程、草原与土壤碳等领域。在CAR机制下,将会签发两种碳信用。第一种是CRT(Climate Reserve Tonnes),是基于CAR通过批准的方法学开发的项目,在完成监测、报告、验证(MRV)后,由CAR审核通过并签发的碳信用。CRT在CAR Registry注册登记签发,可自愿使用,无法律强制要求。第二种是ARBOC(Air Resources Board Offset Credit),由CAR注册的特定项目类型(如森林、甲烷回收、ODS销毁)在满足加州碳市场的法规与额外性要求后,经CAR审核与CARB再次复核后签发的碳信用。ARBOC在CARB CITSS(Compliance Instrument Tracking System Service)系统签发,能够适用于加州碳市场的合规抵消,且受加州《全球变暖解决方案法案(AB 32)》监管。
 
	  截至2024年底,CAR机制下注册项目共615个,分布在美国45个州,墨西哥15个州,以及危地马拉等地。累积签发碳信用共2.22亿吨,多来自于林业碳汇类项目,其中有7000万吨已经被注销。在市场交易方面,CRT可在CAR Registry上转让,也能够最终靠Xpansiv CBL、AirCarbon Exchang、Nodal Exchange等证券交易市场流通;ARBOC则可在CITSS、ICE上交易。
 
	  Plan Vivo最早可追溯到1994年,为支持墨西哥恰帕斯地区农民的林业与可持续土地利用项目而建立。随后在1997年发布了全球首个自愿碳市场减排方法学,并于2009年正式成立管理机构 Plan Vivo Foundation——位于英国爱丁堡的独立非营利机构,负责Plan Vivo的方法学制定、项目审核、碳信用签发等一系列运营管理工作。此外,Plan Vivo还设有秘书处、技术咨询委员会、技术审查机构。
 
	  在方法学体系中,Plan Vivo并不像VCS那样有大量细分的行业方法学,而是采用一种灵活、社区主导的项目设计体系,称为Plan Vivo Standard。所谓社区主导,即由社区团体或农户组成的合作社主导,项目管理者仅作为协调者。事实上,Plan Vivo是一个以社区为核心、注重自然与社会共益的自愿碳标准,即通过签发碳信用,奖励小农户和社区的生态管理行为(如造林、农林复合经营、土壤碳增加、湿地恢复等)。具体来说,每购买1份Plan Vivo碳信用所产生的资金,至少有60%会直接流向项目参与者。因此,Plan Vivo发布的众多方法学集中在上述领域,如植树造林/农林复合、森林保护、土壤碳项目、湿地/红树林恢复、社区生态项目。Plan Vivo签发的碳信用被称为PVC(Plan Vivo Certificate)。
 
	  截至2024年,Plan Vivo共有33个项目完成注册,分布在东非(如乌干达、肯尼亚、坦桑尼亚)、拉美(如尼加拉瓜、秘鲁)、南亚(如尼泊尔、印度)等地,超过1000万个PVC被签发。在交易方面,PVC的交易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从项目方购买,二是通过经销商购买,如ZEROMISSION、CLOVERLY、PRIMAKLIMA等。
 
	  通过前文的介绍,能够正常的看到目前全世界存在三种主要类型的自愿减排机制,且每种减排机制在设立背景、管理机构、方法学类型、碳信用适用场景、交易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异同。
 
	  在设立背景方面。CDM和PACM都是脱胎于联合国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框架公约下通过的关键文件,用于推动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加强国际间合作,并通过发达国家资助发展中国家项目实现减排。加州CCOP和澳大利亚ACCU源自本国碳定价与履约政策,服务于强制排放交易体系。T-VER与J-Credit则属于政府主导的自愿机制,用以推动国内低碳转型;而JCM是日本主导的国际双边机制,体现国家间减排合作。而CCER市场既属于政府主导的自愿机制,还服务于本国的强制碳市场。VCS、GS、ACR、CAR和Plan Vivo均由民间机构创建,以应对市场对高质量、自愿抵消信用的需求,其中VCS和GS为国际标准体系,ACR与CAR更偏重北美市场。总体而言,这些机制构成了从国际条约型、国家政策型到非政府市场型的多层次碳治理体系,反映出减排机制多元化的特点。
 
	  在管理机构方面,管理机构的性质与治理结构直接决定了机制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市场信任度。CDM由UNFCCC执行理事会(EB)监督,PACM则由《巴黎协定》第6.4条监督机构管理,均属联合国体系内的国际多边机构。加州CCOP由CARB负责,澳大利亚ACCU体系由清洁能源监管局(CER)管理,CCER市场由国家生态环境部负责,均体现强监管、合规导向的管理特点。T-VER和J-Credit分别由泰国温室气体管理组织(TGO)与日本环境省牵头管理,均属于政府主导的国内框架。JCM则为日本与合作国政府的双边管理架构。而VCS、GS、ACR、CAR和Plan Vivo均由非盈利机构管理,确保一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整体看来,国际条约型机制强调多边治理,政府主导机制强调行政监管,独立机制更重独立性与市场化管理。
 
	  在方法学类型方面,方法学是自愿碳市场完整性和减排量可信度的核心,各机制在制定方法学时体现出不同的政策目标与技术深度。CDM形成了全球最系统的方法学体系,涵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等领域,并被多数机制借鉴。PACM作为CDM的延续,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应调整与可持续发展评估指标等要求。加州CCOP和澳大利亚ACCU体系的方法学更具政策导向性,既要符合区域特质,还要与国内的强制排放交易体系做到良好衔接。T-VER、J-Credit与JCM的方法学普遍参照CDM框架,但更简化、易实施;JCM还允许国家间联合开发技术转移型方法学。CCER市场的方法学则按照社会期待高、减排机理清晰、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能轻松实现有效监管等原则逐步出台新的方法学,稳妥推进CCER市场的建设。VCS、GS、ACR、CAR和Plan Vivo均根据各自管理机构的理解和机制发展的需要自行开发或改变沿用其他减排机制良好的减排方法学。其中,VCS拥有全球最丰富的第三方方法学库,GS则引入SDG共益评估模型,Plan Vivo的方法学强调社区参与和社会公平性。整体看来,各自愿减排机制覆盖的领域比较接近,但是在具体核算方法和项目要求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但是在近期碳信用质量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各机构也在一直在优化更新减排方法学,以提升碳信用的环境完整性和减排量的准确性和保守性,以期更好地获得市场认可。
 
	  在适用场景方面,尽管各类碳信用都能够适用于实现减排,但是不同机制服务于不同层级的气候治理与市场需求。CDM与PACM主要面向国家间履约与国际合作;加州CCOP与澳大利亚ACCU服务国内排放受控企业履约需求;T-VER与J-Credit更多面向国内自愿减排与企业ESG战略。CCER市场既为全国碳市场和地方碳市场提供了灵活履约机制,同时也为国内企业、供应链和大型活动的减排提供了有效途径。VCS、GS、ACR、CAR及Plan Vivo主要服务全球自愿碳市场,为公司实现碳中和、供应链减排及可持续金融提供支持。对于VCS、GS、ACR、CAR,还适用于CORSIA机制。整体看来,国际机制注重履约和互认,国家机制强化政策衔接,独立机制推动多样化减排与社会参与,共同构成全球碳信用体系的互补格局。
 
	  在交易买卖平台方面,交易平台决定碳信用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不同减排机制的交易平台也不同。国际上各自愿减排机制除了能在各自的注册登记系统内完成交易外,部分碳信用还能够最终靠中介机构或者交易所进行采购。其中,中介机构既包含交易经纪商(broker),也包括交易买卖平台(marketplace),一种碳信用聚合类平台,如Cloverly Marketplace。在交易所方面,Carbon Trade Exchange、AirCarbon Exchange、Xpansiv的CBL交易市场是目前全世界内最主要的碳信用交易所,其交易产品基本包含了CDM、VCS、GS、ACR、CAR的碳信用。全球重要交易所如洲际交易所(ICE)和欧洲能源交易所(EEX)旗下的Nodal Exchange也分别推出了碳信用的交易产品,前者重点支持美国的碳信用产品,后者则主要支持CDM、VCS和加州CCOP碳信用的交易。此外,新加坡的Climate Impact X(CIX)交易所近期发展迅猛,提供了基于自然解决方案的碳信用、工程类碳移除碳信用、社区类碳信用、可持续农业类碳信用的交易产品,涵盖VCS、GS、ACR、CAR等自愿减排机制。在交易中介方面,例如BeZero、Sylvera、Calyx、Terrapass等也可以为客户提供碳信用的买卖服务。但需要说明的是,交易所和中间商并非全盘接纳各减排机制签发的各类碳信用,各机构会根据其对碳信用的认知和支持情况筛选符合其标准的碳信用供给用户购买。相比之下,重启后的CCER市场则只能在北京绿色交易所开展交易。总体而言,目前各类自愿减排机制交易场所较为分散、灵活性高,为不同交易用户更好的提供了多种交易场所选择。但这同时意味着各类碳信用交易分散,各类碳信用的交易价值没办法得到同等对待。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5年碳定价发展现状与趋势》(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5),2024年自愿碳市场呈现碳信用发行量稳定,注销量增加,平均交易价格略有下降的特点。具体来看:
 
	  (1)发行情况。独立信用机制仍然是全球碳信用最主要的来源,在2024年共签发了2.9亿个碳信用。在项目类型方面,基于自然的碳移除项目、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和家庭设备推广类项目(尤其是改良型及清洁厨灶项目)是碳信用的大多数来自,其中家庭设备推广类项目增长强劲,碳信用发行量接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国际自愿减排机制方面,PACM目前尚处于标准制定阶段,已有多个CDM项目转化成为PACM机制项目;截至2025年10月,CDM在全球注册的各类项目合计8188个,签发的减排量合计超过23.82亿吨[9]。政府信用机制方面,其2024年碳信用发行量占所有机制总发行量的比例略超10%,与2023年持平,这些碳信用来自全球33个政府信用机制。其中,供应量最大的来源是那些发展更成熟的机制,例如澳大利亚ACCU和加州CCOP。
 
	  (2)注销情况。2024年碳信用注销量相比2023年增加约15%,增长原因是合规用途的需求短期激增。其中超过一半的买家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和魁北克省碳市场中的控排企业,原因是这一些企业需要在2024年完成其第四履约周期(2021~2023年)的履约任务。此外,国际航空碳抵消和减排计划(CORSIA)第一阶段从2024年开始,相关需求逐步出现,但是具体实际需求仍存在不确定性。
 
	  (3)交易情况。2024年,多数项目类别的碳信用价格出现下跌,但基于自然的碳移除项目碳信用价格展现出抗跌性,截至2025年4月1日,基于自然的碳移除项目碳信用综合价格为15.50美元/tCO2e。而在价格下降的项目类型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类型呈现稳步下跌的趋势,原因之一可能是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对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类型项目的不认可。碳信用市场交易的另一个特点是场外交易(OTC)的价格要高于交易所交易。其原因可能包括:一是OTC市场的碳信用质量能获得更多保障;二是OTC交易可由买卖双方进行更多定制化协商;三是OTC交易价格信息不透明。此外,碳信用的价格与其质量呈现正相关关系。而碳信用的质量与项目类型、开发机制、应用场景、时间年代、协同效益等都有关系。例如,通常碳移除项目的碳信用交易价格要高于碳减排项目的碳信用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呈现Plan Vivo GS VCS;可用于国家NDC和CORSIA的碳信用价格高于适用于自愿市场的碳信用价格;相比于老旧的碳信用,买家更愿意花更多的钱购买近五年签发的碳信用。
 
	  鉴于全球目前有数十种自愿减排机制,以及共同的减排目的,有必要建立自愿减排机制的衔接规则,加强碳信用市场流动、提升碳信用价值、避免碳信用浪费和潜在“双重计算”风险。目前,自愿减排机制衔接主要有5种方式,包括方法学互认与衔接、信用互认与转化、交易买卖平台的聚合与连接、政策机制的衔接和建立更高级别统一框架。
 
	  不同自愿减排机制通过方法学互认,即各减排机制相互参考或采纳对方的方法学,使项目可以在多个体系下开发或迁移,由此减少重复开发成本,增强市场兼容性。第一种最简单的是方法学的互认采纳,例如VCS和GS在初期均直接采用了CDM方法学,VCS部分方法学也是基于CDM方法学修改而来。包括CCER市场在重启前,其发布的方法学基本完全参考了CDM的方法学。又例如在REDD+项目,ART(Architecture for REDD+ Transactions)机制下由REDD+国家层面设计,而VCS多为项目层面。双方通过协调森林基线设定、泄漏估算、永久性缓冲池等技术参数,使国家级REDD+项目可在ART注册,子项目或早期VCS项目可在VCS注册并过渡,进而实现国家与项目级REDD+碳信用互补,有助于避免重复计算。
 
	  第二种方式是推进标准互认。以泰国T-VER为例,Premium T-VER为了推进国际标准互认,建立了更为严格的开发标准,发布了“Guideline for Premium T-VER”版本5.0(最新版),明确新标准要素、流程、监测、验证、信用签发等机制。在其实施与验证流程中,明确要符合ISO 14064-2 (项目设计/监测)与ISO 14064-3(验证与核查)标准。同时,Premium T-VER的方法学须更严格,并提升部分数据标准,使其一致或等效于国际标准。此外,为了加强与其他国际知名减排机制对接,TGO一是与Verra签署MoU,双方将开展合作,推动T-VER与国际最佳实践对齐;二是与GS合作,探讨“双认证”模式,即T-VER签发的减排量可选择额外满足GS的要求,进而获得GS的标识认证。
 
	  信用的转化指一种机制下签发的碳信用被其他减排机制或合规体系认可并转换使用,提升碳信用的跨体系可流通性。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同一减排机制下碳信用的类型转化,该方式的主要代表如CAR签发的CRT转换为可用于加州碳市场抵消履约的ARBOC。具体来说,加州CARB不直接采用外部标准的信用,但允许部分外部机制(如CAR和ACR)作为Offset Project Registry(OPR)协助项目管理、审定与报告。项目若符合CARB批准的方法学,可经OPR登记与CARB审核后转化为ARBOC。现阶段,除CAR外,ACR产生的碳信用在满足CARB的方法学要求且被CARB审核通过后,有机会转换成ARBOC。
 
	  二是减排机制变换后对之前碳信用延续使用的转化。例如在《巴黎协定》第6.4条下,CDM签发的CER能申请过渡成为PACM机制下的减排量而接着使用,但需要符合PACM要求。此外,GS也提供了相应的转换机制。允许部分GS CER项目迁移或转换为GS VER项目。在转换条件上,要求:(1)项目原为Gold Standard CDM项目,即在UNFCCC下已注册且同时获得GS认证;(2)项目方已停止通过UNFCCC获取CER(如不再提交监测报告至CDM EB);(3)项目愿意将后续监测期纳入GS VER机制,继续依据Gold Standard方法学进行核证。转换流程包括:(1)申请迁移;(2)注册信息更新;(3)方法学一致性评估,即核实原CDM方法学是否与GS4GG下等效方法学一致;(4)后续减排量签发,即未来监测期的减排量签发为GS VER;(5)项目标识更新,注册库中标识由“GS CER Project”变更为“GS VER Project”。根据Gold Standard Registry,已有部分原GS CER项目转为GS VER项目,但转换比例有限,原因是大多数旧CDM项目因监测中断或成本原因未完成转化。
 
	  该模式由交易买卖平台衔接不同标准的碳信用,为不同信用标准提供统一的交易产品或服务,从而将各类碳信用同等对待并出售。该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交易所或交易中介设定碳信用筛选和聚合标准,例如符合某种特定需求或属于某种特定类型(如来自于基于自然解决方案的碳信用),然后构建某种交易产品对来自不同减排机制的碳信用进行聚合。为此,交易所会根据所开发的交易产品的要求与相关碳信用开发机制签订合作协议,将相关机制签发的碳信用纳入到交易合约中。以交易所Xpansiv为例,该交易所下CBL现货交易市场中提供了满足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中的五项的标准化碳信用合约SD-GEO(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lobal Emissions Offset),以满足那群消费的人希望购买的碳信用同时有助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该合约包含符合产品设计初衷和要求的的VCS和GS的炉灶项目产生的碳信用,此时无论是按照VCS开发的还是按照GS开发的碳信用都具备同等的交易价值。类似的,AirCarbon Exchange在也提供了类似的标准化碳交易产品,如ACX GLOBAL NATURE TONNES (GNT) SERIES(基于自然解决方案产生的碳信用)、ACX GLOBAL NATURE+ TONNES (GNT+) SERIES(基于自然解决方案产生且同时实现共益的碳信用)、ACX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TONNES (SDGT)(满足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碳信用)、ACX RENEWABLE ENERGY TONNES (RET)(由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产生的碳信用)等。在该模式下,交易所为买家筛选出符合有关标准的碳信用,简化买家购买过程,但是也将导致买家无法自主选择特定项目生成的碳信用。因此,该模式要求交易所特别熟悉各类碳信用开发机制的开发标准与流程,确保标准合约中所纳入的各机制签发的碳信用具备同样的质量和减排效果。
 
	  二是利用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将碳信用数字化或代币化,实现透明追踪、实时清算与创新金融产品开发。将碳信用代币化可以带来诸多好处:(1)提升自愿碳市场的流动性,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智能合约可以实现7×24×365全时段交易;(2)碳信用代币化后可以切分为更小的交易单元,有助于小微企业或个人的购买;(3)简化碳信用交易,降低交易手续费;(4)加强数据溯源,促进全球合作,并减少欺诈风险;(4)为不同减排机制下的碳信用交易带来一定的套利空间。对于最后一点,若碳信用代币化后的交易价格低于其他交易市场或OTC交易价格,则可以此实现套利,但前提是碳信用代币化有赎回机制,在退出后,持币人能够换回实物碳信用。
 
	  现阶段已有部分机构开展了碳信用的数字化或代币化,而最主要的代表是AirCarbon Exchange。其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让交易者能够接触到全类别资产而非单个项目,从而尽可能降低碳交易的摩擦成本。所发行的每一枚代币均由交易所信托持有的特定碳信用提供支撑。又例如ToucanProtocol和KlimaDAO将传统信用(例如VCS签发的碳信用)通过桥接机制上链,生成代币进行交易。标普全球(S&P Global)与摩根大通(JPMorgan)旗下区块链部门Kinexys联合推出碳信用代币化试点项目,双方旨在借助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完善自愿碳市场,提升其透明度、可信度与流动性。为了加快不同碳信用的互通,跨行业协作联盟InterWork Alliance正致力于开发碳信用代币化与交易的标准化协议,这些标准能让所有市场参与者使用统一的“数字语言”,从而实现无缝交易与数据交换。
 
	  但是总的来看,目前全球对于碳信用的数字化或代币化仍然处于初期阶段,相关实践比较有限,其原因包括:(1)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各管理机构对碳信用的数字化和代币化仍然持以十分谨慎的态度;(2)相关技术尚未成熟,在碳信用交易价格较低时期,会额外增加一定开发成本;(3)碳信用价值的波动以及加密货币市场的不稳定性,可能会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产生影响;(4)将代币化碳信用与银行、投资公司等传统金融体系对接,可能需要额外的技术开发与法律合规工作,相关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强。因此,后续还需等待监管体系、技术水平、市场收益、交易能力不断成熟完善。
 
	  该模式是在某一框架规则下对不同减排机制签发的碳信用的同等认可,例如部分国家或控排机制允许使用不同自愿减排机制下的碳信用用于碳税抵扣、碳市场履约或国家自主贡献(NDC),实现自愿与合规机制的“半融合”。举例来说,哥伦比亚碳税机制允许纳入企业通过购买来自VCS和GS的碳信用抵扣碳税;南非碳税机制允许在企业使用来自CDM、VCS和GS机制的产生于南非的碳信用抵扣5~10%的碳排放;新加坡碳税机制下允许使用优质国际碳信用(ICC)抵消其最高5%的应税排放量。在新加坡碳税机制下,新加坡政府在《国际碳信用指南文件——根据碳定价法案提交国际碳信用(ICC)以缴纳碳税》(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s Guidance Document - Surrendering 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s (ICC) for the Payment of Carbon Tax under the Carbon Pricing Act)对碳信用在真实性、额外性、可核查性、持久性、无双重计算、无净损害和无泄漏等方面作出了基本原则要求,并规定了认定流程。基于该文件,新加坡碳税机制目前已认可了ACR、ART、GCC、VCS和GS五种减排机制产生的碳信用。
 
	  而在所有机制的衔接中,目前最重要、也最广泛的是ICAO下的CORSIA机制。在CORSIA机制下,ICAO理事会设立技术咨询机构(TAB)制定认定标准(见下表),满足CORSIA的排放单位合格标准的(EUC)可以用于航空业的碳排放抵消。在基本框架基础上,通过设置更多细则,确定最终每种减排机制所能纳入的减排项目类型、项目时间、使用期限等具体指标。最终,通过一系列设定的评判标准,对于符合有关标准考核的减排机制和方法学所产生的碳减排指标,都可以进行互认。根据2024年10月的最新文件显示,CORSIA第一阶段认(2024-2026年)可的减排机制有6种,分别为ACR、ART、CAR、GCC、GS、VCS。每种减排机制纳入的项目类型和减排量签发时间的要求均不一样。需要说明的是,CCER曾在CORSIA试点阶段获得批准,但目前暂未纳入。
 
	  通过建立跨标准的治理框架,将不同自愿减排机制按照同一治理原则和认证标准做统一评审,由此实现对不同自愿减排机制进行质量基准对齐,形成统一的信任与透明机制。目前,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正是在推进该项工作。ICVCM推出了碳信用质量全球统一标准——核心碳原则(CCPs),以加速建立全球高质量碳信用体系。CCPs共有十条原则,分为管理要求、排放影响、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详细的细节内容及含义如下表所示。
 
	  基于CCPs原则,ICVCM制定了一套评估框架,分别对碳减排机制和对应碳减排机制下的减排方法学分别做评估。通过ICVCM评估的碳减排机制可以贴上CCP-合格(CCP-Eligible)标签;而获得贴标的碳减排机制下的减排方法学通过评估的,可以贴上CCP-认可(CCP-Approved)标签。根据评估结果,目前已有ACR、ART、CAR、Equitable Earth、GS、Isometric、VCS共7个减排机制获得CCP-合格标签;已有35个减排方法学获得CCP-认可标签。截至目前,已获得CCP标签的碳信用约5500万tCO2e[10],其中大部分来自垃圾填埋气、甲烷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项目。尽管ICVCM的实践获得了多个自愿减排机制的支持,但是目前CCP认证尚未进入合规市场的决策流程,即未要求合规市场在开展配额抵消清缴时要求碳信用获得CCP认证。
 
	  除了在供应端,自愿碳市场诚信倡议(VCMI)从碳信用的消费端着手,通过加强规则建设,规范碳信用使用,间接促进各类碳信用的统一。VCMI在2023年发布了关于碳信用的最新指南———《声明行为准则:建立自愿碳市场中的诚信》,该文件指导企业如何可信地使用碳信用,其中就要求使用的碳信用需要满足ICVCM的要求。未来,VCMI还将考虑纳入符合PACM和CORSIA要求的碳信用。总之,VCMI对ICVCM起到补充作用,ICVCM管“信用质量”,VCMI管“信用使用与声明”。
 
	  [2]说明:保障机制是澳大利亚碳市场体系中的一项合规政策工具,适用于年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超过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大型设施,这些设施会被分配一个排放基准线,如果超过基准线,企业一定购买ACCU抵消排放,或者通过自身努力降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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