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证我区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燃气服务水平,保证燃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 (GB55009)》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4.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燃气运营单位与河道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柜)、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定。
三、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相关的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燃气运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并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未制定保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未按保护方案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对应安全保护的方法作业的,燃气运营单位理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相关的单位从事保护范围禁止行为的,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并采取安全保护的方法。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五、燃气运营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无人值守的设施应清晰标识方便公众的联系方式。
六、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七、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监督,及时查处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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